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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生

2、化府36号文认定争议岭是1962年9月由县山林权落实小组规划落实给良光林场,而所谓“县山林权落实小组”的规划落实意见是记载于大番坡林场保存的1962年9月的一份《化州县国营xx场山林权落实合同表》(下称合同表),在该《合同表》里并没有“县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只有“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且“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是“个人意见”没有盖公章,最需重视和明确的是“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一栏在《合同表》里的行政层级是最低的,根本就不是一个行政层级单位,它的意见竟要经过大队(现在的村委会)公社(现在的镇级)加具“同意”意见

4、化府36号文以所谓记载有“县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的《合同表》作为大番场林场前身良光林场取得化州县政府1982年颁化州市第一中学校花发的《山林权证》的权属来源依据那么1982年《山林权证》记载的争议岭的四至就应与《合同表》上争议岭的四至相应吻合一致,但事实是两者标述的四至完全不同,显然大番坡林场持有的1982年山林权证权属来源无效(来源于《合同表》无效)实际没有权属来源

蛤拐塘村民小组

争议山岭1962前一直由蛤拐塘村村民占有管理、使用、收益,1962年三包四固定时期(土地革命)由化州县人民政府初始登记确权给蛤拐塘村(生产队),并颁发了《土地证》书给蛤拐塘村(生产队)1968年大番坡林场前身良光林场以响应国家号召绿化荒山为名,以国家名义在争议岭的大部分土地上种植树木,尽管当时蛤拐塘村民出面强力阻止,但在当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情况下,(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受同等保护)蛤拐塘村民是无可奈何广东化州市教育局的,是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一直被强行侵占2007年蛤拐塘村村民发现大番坡林场持有化州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颁发给其前身良光林场的《山林权证》,该山林权证与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对涉案争议岭存在权属登记的重复发证行为,侵害了蛤拐塘村的山岭所有权为此于2007年6月蛤拐塘村民小组向化州市山林调处办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化州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大番坡林场前身良光林场《山林权证》中与蛤拐塘村1962年土地证中对涉案山岭土地重复登记部分,之后化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5日以化府(2009)36号文作出《关于大狗山、横山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蛤拐塘村民不服,向茂名市府申请行政复议,茂名市府于2009年9月8日以茂府复决(2009)37号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蛤拐塘不服该化州市第一中学校花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茂南区法院(一审)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茂南法行初字第34号作出行政判决,蛤拐塘村仍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以(2010)茂中法行终字第21号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3、化府36号文认定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土地证》是在“县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规划安排给良光林场后取得,因此便是错误登记,是无效的即以所谓“县山林权落实小组”否定和撤销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土地证》正如以上分析由于所谓“县山林权落实小组”实际上并非一个行政单位,而是个人意见,且事实上比大队(村委会)、公社(镇)层级还要低的个人或单位意见因此,化府36号文实际上是以比大队(村委会)、公社(镇)层级还要低的个人或单位意见否定县人民政府的决广东省化州市定(即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的土地证)是极端荒谬的谬论!

附:《合同表》一份

广东省化州市笪桥镇山华村民委员会

(三)在上述蛤拐塘村与大番坡林场山岭权属纠纷一案中,为什么有关处理部门会作出上级意见要经下级同意批准,以及下级意见可以否定上级决定如此荒谬的结论呢?原因只有是权钱交易,由于涉案争议山岭此前已由大番坡林场发包给化州市三个有权势的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者的利益与大番坡林场对享有争议山岭合法使用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此承包经营者不惜自己掏钱帮助大番坡林场打官司为阻断三位承包经营者插手干预蛤塘村与大番坡林场对山岭权属的争议处理,蛤拐塘村民小组于2010年3月8日对三位违法经商,违法承包山岭的违法乱纪行为广东省化州市地图分别向广东省、茂名市纪委进行了举报他们分别是:时任化州市局同庆派出所所长陈述佳(现已提拔化州市局纪检组组长);化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李贺;化州市工商局执法所所长李培林但遗憾的是至今却没有任何机构进行查处和回复,致使承包经营者非法插手干预蛤塘村与大番坡林场山岭权属纠纷处理终于得逞造成了化州、茂名两级政府、茂南、茂名两级法院参与处理本案的有关人员胆大妄为,肆意颠倒黑白,得出:“上级意见需经下级批准,下级意见可以否定撤销上级决定”的荒谬事实和结论,严重损害了农村农民集体利益且《合同表》里县意见一栏是空白,即是说化府36号文一方面《合同表》是根本就没有县意见,因此该《合同表》作为规划是无效的因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化州市第二中学校长政府才有权规划和划拨山岭土地;另一方面把“山林权落实小组意见”作为县意见,作为《合同表》中最高行政层级的意见,却又要经过大队(村委会)公社(镇)出具批准同意意见,显属荒谬!

1、代表化州市府作出(2009)化府36号文的化州市山林调处办公室隶属于化州市林业局,而大番场林场的主管和直接上级部门是化州市林业局,系“父子”关系,因此由林业局调处办代表化州市府作出的36号文就象儿子与他人打架,老子做裁判一样,调处办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这是化府36号文存在程序上存在的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化州市笪桥镇山华村委会蛤拐塘村民小组

恳请法律界、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评论恳请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帮助查处纠正

有关部门处理情况概述

广东省化化州市第一中学校庆州市笪桥镇山华村委会蛤拐塘村民小组(下称蛤拐塘村)与国营大番坡林场(下称大番场林场)发生争议的山岭位于蛤拐塘附近山岭名称:横山,大狗山两个山岭的详细四至在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土地证均有详细记载

(二)化州市人民政府(2009)36号文存在的主要错误:

与国营化州市大番坡林场山岭权属纠纷案

2011-9-15

(一)化州市人民政府(2009)36号文认定争议岭于1962年9月经化州县山林权落实小组规划安排,将争议岭落实给大番坡林场前身良光林场,蛤拐塘村持有的1962年化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的《土地证》是县山林权落实小组将争议岭规划安排给良光林场之后所取得的,是无效、错发证书,据此作出处理决定:1、撤销蛤拐塘村1962年横山、大狗山的土地证2、争议岭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大番坡林场;3、争议岭上的丰产化州市第一中学校歌林归承包者所有

二、化州市府、茂名市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以及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

网友:陈生——化州市蛤拐塘村与国营化州市大番坡林场山岭权属纠纷案留言时间:2011-09-15 13: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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