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化州中垌偷鸡被发现,居然拿匕首反
广西男子黄某多次窜到化州市中垌镇兰山地域偷鸡,最后一次准备偷鸡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抓获。在村民抓获过程中,黄某竟拿出一把弹簧匕首反抗。 鉴此,黄某被公诉机关以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日前,该案经化州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其行为未构成抢劫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案情回放 年12月至年1月,黄某先后三次从广西文地镇的家中驾驶摩托车到化州市中垌镇兰山圩一带偷盗群众的鸡。年1月22日,黄某第四次从驾驶摩托车带有两个鸡笼和一些引诱鸡食用的大米以及一把砍柴刀,来到兰山圩一带寻找目标。黄某在路边一个不知名的山岭将两个鸡笼放下,便驾驶摩托车向一个路口进入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黄某把摩托车丢在路边,向山岭逃跑,但被三名群众围住,黄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匕首试图反抗,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官释法 该案经化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故被告人黄某第四次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黄某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盗窃的数额不是定罪的构成要件,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是入刑的标准。被告人黄某上述第四次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准备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并携带作案工具到达现场,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来源:茂名日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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