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李晴为了解决家庭困难,对外宣称要将其儿子林和(化名,年出生,未入户)卖给别人抚养。同年10月24日,周玉(化名,李晴的表嫂)得知李晴要卖掉儿子的信息后,周玉就为李晴在东莞市长安镇找到一个中年妇女买家。三天后,周玉带着李晴、林和在东莞市长安镇某酒店与该名妇女见面,李晴和该名妇女商量买卖林和的价钱,因对方只愿意给其人民币元,李晴觉得钱太少而没有成交。

  同年10月28日,周玉带着李晴及其儿子到某市赖某(李晴的表哥)的住地找到赖某、张某(赖某的妻子),李晴准备将林和卖给赖美美(化名,赖某的女儿)的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大家是亲戚,李晴以后还可以随时见到林和,李晴就同意将林和卖给赖美美。第二天,李晴领到张某交给其的人民币元后,便将林和交给了赖美美,后就回化州了。

  十天后,李晴后悔将林和卖出,就去到某市找到赖某,将人民币元退给他,并要求带林和回家,但赖某说林和已被带回李晴广西老家了。同年11月10日,李晴只好到其广西河池市金城区白土乡德荣村老家找林和,但见不到其儿子,并认为卖林和的价钱低了。次日,赖美美叫周玉帮她支付人民币0元给李晴。李晴领到人民币0元后,便单独回化州市了。

  年11月14日,李晴在其丈夫林天天(化名)的陪同下到化州市公安局中垌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晴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将被拐卖的林和解救出,并由其父亲林天天将其领回。

  去年11月22日,李晴的丈夫林天天向公安机关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其妻子李晴的刑事起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表示谅解李晴,希望从宽处理。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晴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晴在其丈夫林天天的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拐卖自己的儿子林和给其亲戚,现林和已被其丈夫林天天领回,且被告人取得其丈夫林天天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李晴作为被害人林和的监护人,本应克服困难尽力抚养被害人,却因生活困难而出卖自己的儿子,令人惋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谅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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