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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的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自开播以来便取得了超高热度。剧中不仅把“辱母案”“江歌案”“弑母案”等真实案例改编后播出,也紧跟热点,把近年来热议的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的争议改编成了“主播直播猝死案”。本文将结合我国直播平台发展情况和主播权益保护现状,展现各地法官裁判规则,助力新时代背景下新型劳动用工关系认定标准的完善。

《底线》剧情简介:

女主播骆优优在直播时突然猝死。骆优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主张骆优优和咔吧咔吧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骆优优在工作过程中猝死,构成工伤,公司应当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万元。

咔吧咔吧公司主张:不构成劳动关系,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6万元体恤金。直播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有四:第一,双方间签订的是经纪合同;第二,主播收入来源为粉丝打赏;第三,双方不具备人身属性;第四,被告并无直播业务。

庭审中查明:第一,骆优优直播时间固定,为晚上7:00到次日凌晨2:00;第二,骆优优直播地点是在直播公司内;第三,直播公司固定每月给骆优优转账(时间不固定);第四,骆优优有直播公司门禁卡。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第一,咔吧咔吧和骆优优是管理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骆优优的门禁卡、相关转账记录、直播奖惩制度资料等显示:骆优优与公司之间符合管理从属关系。第二,骆优优在直播期间猝死系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利主张工亡待遇,咔吧咔吧公司在10日内向骆优优父母支付万元,并且归还微博账号,自此停止使用。

判决结束之后,主审法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人并非机器,公司不该过度追求上限而忽略下限,当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思路: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工伤赔偿,一般都要经过四个阶段:即劳动关系认定阶段;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最后是工伤待遇赔偿阶段。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阶段,骆优优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重点在于公司对于主播的工作时间安排、管理方式、报酬的支付方式等。通过钉钉/门禁打卡、复盘会议、每晚8点到凌晨2点固定的工作时间等重要事实,认定骆优优与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从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评价和考核,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津贴发放,都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骆优优与直播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为进一步了解主播与直播公司间的劳动关系的司法裁判规则,笔者以“主播+劳动关系”作为关键词在小包公智能类案系统中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共检索到件案例。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网络主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所属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抑或是包含经纪内容在内的混合型无名合同关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定也不同。

案例一

李林霞与重庆漫咖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渝01民终号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主播进行直播的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不固定,也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所以直播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主播通过获得粉丝打赏来获得报酬,公司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来进行收益分配,主播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二

营口久佳文化传媒公司、田某某合同纠纷案()辽民初号

裁判要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被告为原告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原告支付直播报酬,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三

曹王利、河南钟灵毓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豫02民终号

裁判要旨:一、从曹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中虽出现“重新签订劳动协议”“管理”“工资”“底薪”等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词语,但该约定依据的是民事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从合同约定的关于收入来源、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看:1.曹某与某网络公司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底薪仅元,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且从双方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看,底薪并不是曹某收入的主要来源。该《协议》亦未约定缴纳社保费等事项,且约定试播月的培训费从曹某月收入达到元的第一个月的收入中扣除,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员工培训费用的规定明显不同。2.曹某的主要报酬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某网络公司,而是从曹某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中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成,且某网络公司也要从曹某网络直播赚取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故曹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3.双方在案涉《协议》中约定的曹某的收入由底薪、奖金构成。全勤奖,按时开播,不请假,不早退,月休两天以内,开播时长小时以上等内容,是双方协商的一种履约模式,系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曹某直播活动作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三、从工作内容上看,曹某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某网络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某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综上,本案曹某与某网络公司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曹某从事直播的行为并非某网络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

北京睿银大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与杜建忠劳动争议案()京03民终号

裁判要旨:睿银公司工作人员逐月、按时向杜某支付费用,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且结合《分析师考核相关规定》《直播室员工相关规定》所载对分析师的出勤情况、工作纪律、报酬方案等劳动关系要素之内容判断,足以体现用人单位的管理命令,因此杜某与睿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五

邬刚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粤01民终号

裁判要旨:主播提交了直播公司向其发放的工作证件和工资卡,主播从事的工作内容亦是直播公司的项目。直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主播不属于团队成员。可以认定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六

化州市星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家慧合同纠纷案()粤民初号

裁判要旨:第一,从人身隶属性角度看。直播公司为主播提供提供演绎平台、对主播进行直播的内容作出规定,主播申请的账号网络直播间归星梦公司所有,其从事的网络直播也是星梦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主播必须服从直播公司工作安排及主播管理规定、接受考核、尊重公司规章制度。可见,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明显的人身隶属性。第二,从经济依附性角度看。主播的收入来源是“保底2千五百,按直播工作时间和打赏收益70%计算提成”,直播公司每月定期发放固定工资和提成给主播。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来总结一下这类案件中裁判的观点。

裁判观点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

1.主播要服从于公司的出勤、工作纪律、考核制度,主播的直播活动要接受公司指令进行,具有极强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2.直播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些公司甚至还约定了主播的每月的保底工资标准,故而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依附性。

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

1.首先从劳动关系定义出发,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网络主播无需到平台公司所在地的办公场所上班,也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而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要件。

2.虽然平台对主播最低的直播时间及直播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这是由该行业的职业特点所决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主播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长,以及合规的直播内容。

3.主播的报酬多少,取决于粉丝“打赏”的金额,这与劳动法传统意义上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动者发工资完全不同。

故综合上述案例及观点,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认定,主要判断因素如下:1、双方签订的合同类型;2、是否具有人身属性,包括其直播的内容、形式、时间等;3、主播收入来源是否具备工资属性;4、直播业务是否属于直播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等。

那么,现实中主播在平台进行直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直播公司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主播个人应注意的事项

谨慎签署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定要看清协议的主要条款,它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经纪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不仅要看合同的标题,还要看双方权利义务条款。

证据留存:注意留存工作证、登记表、考勤表等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有利证据。保留往来沟通的相关证据(邮件、通话录音、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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