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量无果
因此,被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了注销原告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经查阅档案,发现核发给原告的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被告核发给案外人化州市建设废棉加工厂的化国用(200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部分土地重叠,“疑似出现重复登记发证”由此,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给原告发出了《通知》,通知原告“派员于2014年4月18日上午9时到我局地籍股商量解决”由于商量无果,被告随后于2014年6月6日再给原告发出《通知》,在确认“该宗土地重复登记发证”的前提下,并限原告“接通知十五天内,将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加我局进行注销登记”由于原告未将化国用化州市人民政府新闻(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限期交回被告单位进行注销登记,被告为此作出化国土资注字(2014)第5号《决定》,注销原告持有的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40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之规定,被告在发现土地登记记载的事项有“重复发证”的情形,在通知原告交回有关证件无果的情况下,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了注销决定,是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化州市教育局局长的此外,原告在向被告申请核发乞儿山3607平方米的土地证时,未能如实反映其中已有部分土地转让给建设废棉加工厂的事实,至使被告在审查不严的情况下,核发了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告,以至造成部分土地“重复发证”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注销广东省建设农场化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看白癜风疗效好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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