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公司公积金536.342万元用于弥补股权转让价款与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重新设立集体股,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全体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工会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上述决议有下述不妥之处:第一,化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依法管理的被告国有企业产权出让时,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资产)以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及其他职工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误将股权转让价款视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显属错误第三,以公司公积金536.342万元设立集体股时,该536.342万元公司公积金实为虚拟数据,并无实际投入到公司注册资本中如果以该部分资金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属于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应依茂名化州市人民政府法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但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第四,公司公积金依法属于公司所有,则其所有权归全体股东,即使该笔款项属实,应由全体股东按比例享有或分配第五,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原告的股东权利,虽然董事会决议表明公司集体股归公司全体股东所有,不参与分红,不参与表决,公司分红及表决仍按222.758万元进行,但该行为仍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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