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化州一批食品店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年第8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化州市20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庆铭小吃店经营的火腿蛋炒面食品 (一)化州市庆铭小吃店经营的火腿蛋炒面(抽样单编号:XC,加工日期:.11.12),经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庆铭小吃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2元;2、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贰元整(¥)。(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号)。 二、化州市张水新生鲜家禽产品店销售的乌鸡肉食品 (一)化州市张水新生鲜家禽产品店销售的乌鸡肉(抽样单编号:NCP,购进日期:.11.04),经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张水新生鲜家禽产品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即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贰拾元整(¥)。(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3号)。 三、化州市石湾金乐家食品店销售的“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食品 (一)化州市石湾金乐家食品店经营的标示为玉林市玉林区俊星食品厂生产的“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8克/包,生产日期:/10/02),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客户提供标准Q/JXCS-《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石湾金乐家食品店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风暴二代超级素牛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弟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4号) 四、化州市官桥兄业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花花公子(调味面食品)”和“清爽”(调味面制品)食品 (一)化州市官桥兄业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花花公子(调味面制食品)”(抽样单编号:XC,生产商:玉林市望海食品厂,生产日期:/10/15,规格::2克/包),和“清爽”(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XC,生产商:广西玉林市亲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09/15/,规格20克/包),经检验结果显示,“花花公子(调味面制食品)”标签项目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清爽”(调味面制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官桥兄业综合门市部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清爽和花花公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弟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5号) 五、化州市石湾梓铭百货店销售的“韭菜”食品 (一)化州市石湾梓铭百货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10-29),经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石湾梓铭百货店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6号) 六、化州市官桥镇宇富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酱香味土豆味(膨化食品)”食品 (一)化州市官桥镇宇富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标示为潮州市潮安区博顿食品厂生产的“酱香味土豆味(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45克/包,生产日期:/09/10),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官桥镇宇富食品经营部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酱香味土豆味(膨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2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7号) 七、化州市官桥镇余健辉明润百货店销售的“菜心”食品 (一)化州市官桥镇余健辉明润百货店销售的菜心(购进日期:-10-29),经检验结果显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官桥镇余健辉明润百货店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菜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4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8号) 八、化州市官桥镇宏桥食品店销售的“鸡蛋”食品 (一)化州市官桥镇宏桥食品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10-28),经检验结果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官桥镇宏桥食品店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4元;2、并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9号) 九、化州市丽岗猪大百货超市销售的“迷迷山楂”食品 (一)化州市丽岗猪大百货超市销售的春桂迷迷山楂(抽样单编号:XC,规格:g/包,生产日期:年5月13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丽岗猪大百货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12号)。 十、化州市丽岗中学采购的“黄豆芽”食品 (一)化州市丽岗中学采购的黄豆芽产品(抽样单编号:XC,规格:散装,生产日期:年11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丽岗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1、处以人民币元罚款。(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2号)。 十一、化州市良光镇鸿鼎食品店经营的香辣棒(调味面制品)和“清爽”(调味面制品)食品 (一)化州市良光镇鸿鼎食品店经营的香辣棒(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0g/包,生产日期:年10月13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清爽(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0g/包,生产日期:年9月1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二)化州市良光镇鸿鼎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58号)。 十二、化州市文楼素云副食店经营的“韭菜”(散装)和“黄豆芽”(散装)食品 (一)化州市文楼素云副食店经营的“韭菜”(散装)农产品(抽样单编号NCP,规格:散装,生产日期:年10月2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文楼素云副食店经营的“黄豆芽”(散装)农产品(抽样单编号NCP,规格:散装,生产日期:年10月26日),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三)化州市文楼素云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1元;2、处予罚款人民币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41号)。 十三、化州市同庆镇康娟小吃店采购的“花生油”食品 (一)化州市同庆镇康娟小吃店采购的食品(“花生油”)(生产日期:年10月03日,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散装),经检验结果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化州市同庆镇康娟小吃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即罚没合计人民币元。 十四、化州市长岐康新副食综合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化州市长岐康新副食综合门市部经营的食品(“长沙臭豆腐味”)(生产日期:年08月16日,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散装),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二)化州市长岐康新副食综合门市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化州市长岐镇永记食品商行经营的“情侣杯”食品 (一)化州市长岐镇永记食品商行经营的食品(“情侣杯”)(生产日期:年08月10日,抽样单编号:XC),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二)化州市长岐镇永记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化州市家宝电器城经营的“杯型凝胶果冻”食品 (一)化州市家宝电器城经营的“杯型凝胶果冻”(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5克/个,生产日期:-09-01),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家宝电器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60号)。 十七、化州市林尘好易购日杂店销售的“青豆牛丁味”和“兵将一口脆”食品 (一)化州市林尘好易购日杂店销售的标示为玉林市玉和食品厂生产的“青豆牛丁味”(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2g/包,生产日期:年09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林尘好易购日杂店销售的标示为潮州市潮安区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兵将一口脆”(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26g/包,生产日期:年09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和标签项目不合格。 (三)化州市林尘好易购日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00元;2、处以罚款.00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零伍元整(¥10.00)。(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19号)。 十八、化州市那务镇广多百货店销售的“韭菜”和“豇豆”食品 (一)化州市那务镇广多百货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YA,规格:散装,生产日期:年10月26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化州市那务镇广多百货店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YA,规格:散装,生产日期:年10月26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那务镇广多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元;3、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州市监[]7号)。 十九、化州市那务镇莱莉食品店销售的“虾条(虾味条)”食品 (一)化州市那务镇莱莉食品店销售的“虾条(虾味条)”(抽样单编号:ZR615,规格型号:18克/包,生产日期:年09月19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那务镇莱莉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化州市那务镇那中食品店销售的“冰糖葫芦(果糕类)”食品 (一)化州市那务镇那中食品店销售的“冰糖葫芦(果糕类)”(抽样单编号:ZR708,规格型号:18克/包,生产日期:年10月09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那务镇那中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2月10日 来源: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广: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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