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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年6月16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元。因本案于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雷,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某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因本案于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某某区看守所。

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某某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雷、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叶文颖、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应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获取高额收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丙、庞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李某乙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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