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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放学时间,学校周边都会涌现上面这一幕情景,但学校周边小卖部售卖的这些价格廉价、包装简单的小零食到底安全吗?对还处于发育期的学生们而言有害吗?

对此,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橘红花开”未检团队立即行动,深入全市23个镇(街道)部分小学周边开展调查。

经查,调查干警们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学校周边部分小卖部售卖辣条、小罐装饮料、膨化面食等含高盐、高糖、高色素及高脂肪“五毛零食”,部分小卖部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售卖炸鸡翅、炸番薯等热制类油炸食品,分装零食无标签以及冰柜内雪糕与生肉、丸子交叉污染等问题。

针对调查情况,该院未检团队立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职责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经过二次调查确认问题线索后,迅速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切实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全力守护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这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后,该院未检团队运用公益诉讼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路上迈出的第一步。接下来,该院将会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监督职能,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全面履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来源:化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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