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化州市同庆农业机械厂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化州市同庆农业机械厂的前身是化州县同庆农机厂,再之前是化州县同庆农具厂,成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是由当时的化州县同庆人民公社(现在的同庆镇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镇集体企业,上级的主管部门是同庆镇人民政府该厂从成立之日起,该厂的厂长都是由同庆镇政府任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里梁洪毅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该厂的经营状况不良,先后几次停产2012年1月,同庆镇政府成立化州市同庆镇农业机械厂清算小组,对该厂的债权债务及审核的38位职工的补偿进行了处理2012年1月17日,该厂化州市人民政府电话及清算小组与29位职工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该29位职工都领取了一次性补偿款,多的有6万多元,少的也有2万元当时没有联系上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的其他职工也有6人先后也领取了一次性补偿款清算事务结束后,2012年2月19日,当时的同庆镇副镇长蔡国祥及李亚信等人将机械厂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财务账册、职工总册、档案和资料等公章证照文件收回给同庆镇人民政府保管2012年3月4日,陈沛钦主持召开该厂职工大会,会议决定罢免原厂长梁洪毅的职务,并要求被告即日起交出机械厂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财务账册、职工总册、档案和资料但被告梁洪毅没有将上述资料交出,遂出现纠纷2013年7月22日,李伟明等23人以化州市同庆农业机械广东省化州市厂的名义(作原告)起诉被告梁洪毅经查,2012年1月17日,上述23人中有20人与机械厂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并领取了补偿款,李光、梁志文两人不在册,梁学林虽无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但已领取了补偿款据此,本院认为:首先,2012年3月4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及2013年7月22日写起诉状的行为是职工们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之后的行为,由于职工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书,与机械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该厂的职工,所以不能再以该厂职工的名义进行活动,2012年3月4日的大会决议及2013年7月22日写起诉状的行为并不是化州市同庆农业机械厂真实的意思表示,2012年3月4日的大会决议及2013年7月22日写起诉状的行为不能代表化州市同庆农业机械厂,李伟明等人以化州市农业机械厂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属于诉讼化州市第二中学官网主体不适格;其次,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被告梁洪毅厂长及第三人化州市同庆镇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机械厂清算后将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财务账册、职工总册、档案和资料等公章证照文件收归镇政府保管的行为属于内部的管理职能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该请求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白癜风患者的饮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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